犯罪嫌疑人王某,20多歲,在家待業,閒來無事在微博上搜索燒炭自殺的文章,看到了被害人陳某在一則主題為燒炭自殺的帖子下留言,於是給陳某發了私聊並加了微信。一番了解之後,兩人開始計劃自殺的細節。最終決定由王某從寧波來上海,兩人一起用燒炭的方式自殺。

來到上海後,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陳某住地附近賓館開了一間房。不過,真的要到實施燒炭自殺的時候,王某猶豫了。

王某:“一開始我來上海的目的就是來玩玩,之前也沒有來過上海。後面覺得她決心挺大的,當時我也沒覺得這件事(燒炭自殺)一定會成功。”

趕來赴約的被害人陳某帶了兩大箱網購的木炭,並和王某一起下樓購買了打火機、鋼盆、封箱膠帶等工具。王某發現陳某其實蓄意已久,對燒炭自殺的必備工具了如指掌。在這種情況下,陳某覺得自己也不好再退縮,於是在當天晚上八點左右,兩人用工具封死了房間所有通風口。

王某:“躺在那裡我就想到好多事情,想到最多的還是去年在醫院做手術的時候家人對我的照顧。我爺爺奶奶,後面也覺得我爸媽對我非常好,在外面上班還沒有感覺。”

躺在床上等待著死亡到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終還是後悔了。他試圖把炭火撲滅並帶著陳某一起離開,可陳某並沒有回應。

王某:“燒了差不多十來分鐘,我就起來,跟她說我們不燒了,我們走吧。當時也沒有怎麼注意她,就想著跟她一起走,跟她又說了一句算了我們走吧。也沒什麼動靜,她就坐在那裡。”

獨自先行離開賓館的王某第二天就回到了寧波,他猜測陳某可能是被送醫搶救了。但實際上,陳某燒炭自殺去世了。

最終,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王某進行了抓捕。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夏靜:“犯罪嫌疑人王某對被害人陳某發出自殺邀約的行為進行了一個積極的回應,並且兩人在相約自殺的過程中,王某是與被害人陳某共同購買了相約自殺的工具,同時還協助陳某布置自殺現場。實際上就是為雙方相約自殺的行為或者說是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提供了一些心理上和物理上的幫助。這些行為實際上就已經觸犯了法律。犯罪嫌疑人王某中途放棄的行為,被視為犯罪中止的行為。但是在我國,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就一定要有效的及時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那麼這樣自行離開,不顧對方死活的行為,實際上仍然是一種放任的主觀故意,仍然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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