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訊)財政部副部長拿督阿米魯丁韓查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8年銷售稅法案和2018年服務稅法案,內容闡明凡提交錯誤或虛假資料,逃稅或協助逃稅者,最高罰款40倍逃稅額或監禁7年,或兩者兼施。

上述初犯者,一旦罪名成立,最高罰款10倍逃稅額或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第2次犯罪或以上者,最高罰款40倍逃稅額或監禁7年,或兩者兼施。

兩項法案也闡明,若有關稅額無法鑑定,違規者有被判罰款最高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7年。

銷售稅與服務稅法案闡明,任何人企圖協助或勸告準備偽造的資料文件,予另一名需被承擔稅務的人士,罪成可被罰款最高2萬令吉,或被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此外,銷售稅和服務稅兩個法案皆闡明,部長有權行使權利指示制定徵收稅率,以及所需徵收銷售及服務稅的貨品和服務種類。

除此之外,這兩項法案也賦權部長可在適當時候,行使權利指示更改徵稅率;而納閩、浮羅交怡與刁曼島,以及自由貿易區,依然是免稅區。

銷售稅法案第8(1)條文闡明,所有在馬來西亞生產、銷售、使用或處置的貨品,或任何從國外進口的貨品皆須繳納銷售稅;不過,所有從國外進口的貨品,只要超過關稅局所指定數額,即必須支付銷售稅。

法案第10(2)(a)和(b)條文也闡明,若部長要指示制定或修改銷售稅率,則必須將有關制定和修改的細則提呈國會下議院尋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