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0日訊)“少年遭勒斃埋屍榴槤園”一案;6名嫌犯今早被帶往新山法庭提控,當中5人被控謀殺罪,其中4人再被控與另一被告埋屍銷毀證據,6人皆不認罪。
被控謀殺的5人是陳英成(36歲)、鄭宇恩(18歲)、傑菲裡(23歲)、羅方傑(23歲)與沈嘉俊(28歲)。
他們被控於6月29日早上6時至8時,在武吉英達花園英達13/2路公寓單位,謀殺18歲男子林俊傑,牴觸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可與34條文同讀與被定罪,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本報劉麗敏攝)
另外,首4名被告偕同另一名被告李俊豪(20歲),面對另一項控狀;5人被控於6月29日早上10時至晚上8時,在江加埔萊新鎮榴槤園,合力將林俊傑屍首埋葬,牴觸刑事法典201條文(銷毀證據),可與34條文同讀與被定罪;一旦罪成,將面對7年監禁與罰款。(被告名字皆譯音)
下月過堂
所有被告今早10時15分,手被上銬帶往新山法庭,當中5人首先被帶往地庭,面對銷毀證據控狀後,其中4人偕同被告沈嘉俊在推事庭,面對謀殺控狀。
面對銷毀證據罪狀的5名被告,在通譯員讀出控狀內容時,皆不認罪,地庭法官扎拉尼訂於8月15日過堂;主控官為西蒂艾絲瑪。
之後,警方押送4名被告到推事庭,偕同另一名被告沈嘉俊,被控謀殺罪,推事阿祖裡訂於9月3日過堂;主控官為莫哈末。
這起命案於本月5日下午2時50分左右,在江加埔萊榴槤園被揭發,男屍林俊傑被發現時,半身已暴露在地面。
李俊豪僅控銷毀證據罪
李俊豪因未涉及謀殺,只被控銷毀證據罪,獲准由一人擔保及9000令吉保外候審。
其他被告因涉及謀殺罪,一律繼續被扣留。
李俊豪的代表律師吳思汗為辯護人求情時說,被告父親是羅釐司機,母親是咖啡店助理,被告也在咖啡店協助母親,家庭收入不多。
地庭法官扎拉尼批准被告保外,但需每月初到警局報到,直到案件結束。
被告鄭宇恩與沈嘉俊的代表律師為陳金玉,被告羅方傑的代表律師為梅麗莎。
這起命案發生後,經法醫解剖,死者死因是胸前和背部曾遭人使用鈍物致傷,頸部有遭人勒過痕跡,相信是致命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