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NCC洪貞玲前年因PO文指節目主持人彭文正「因違法兼職而辭職離開台大的電視名嘴」,彭男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台北地院判彭敗訴,他不服提上訴,高院認定洪女的言論未逾越合理範圍,仍判彭敗訴、洪女免賠及道歉。

彭男表示,洪女2015年前擔任台大新聞所所長,她於同年7月5日在她個人臉書以公開貼文撰寫「我的前同事因違法兼職而辭職離開台大的電視名嘴彭文正」,洪的言論不實指稱他違法兼職,使社會大眾認為他兼職圖謀私利、私德有缺而乏客觀與公正。

彭文正提告求償指控,洪的臉書經各媒體引用轉載廣泛報導,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他要求洪女給他慰撫金200萬元,並在判決確定後,在中國時報等四大報及他臉書刊登道歉聲明。

北院判彭男敗訴,他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彭文正在2015年6月以前並未向相關單位申請核可,兼職主持節目確有不符規定之處,他是知名媒體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他的個人品行操守、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有無遵守法令與公益有關,應接受公眾更廣泛的檢視。

高院指示,洪女的言論縱有過度簡化事實,但並非全然無憑而有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她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評論,並非損害彭的名譽為目的,判決彭男敗訴、洪女免賠及道歉。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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