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政府從2018年開始,正式的強制性落實就業保險計劃(EIS),所有的僱主,都必須為員工 繳納這些就業保險計劃(EIS 或者SIP)。
在此制度下,投保者原本需等到2019年後,才能享有求職津貼等福利,惟此措施也引起批評,認為 對那些在2018年失業的人士不公平。因此政府決定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筆1億2200萬令吉的資 金,以作為臨時失業補貼之用。那些在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 間失去工作的工人,也 可獲得每月600令吉和最多3個月, 並須參加再就業的安置計劃。
2018年失業的人士,將可以獲得的賠償:
– 每個月RM600,最多3個月
在2019年開始,失業人士可以獲得的賠償包括了:
1. 工作重聘計劃Penempatan Pekerjaan & Kaunseling Kerjaya
2. 求職津貼Elaun Mencari Pekerjaan (EMP)
3. 提前重聘津貼Elaun Bekerja Semula Awal (EBSA)
4. 收入減少津貼Elaun Pendapatan Berkurangan (EPB)
5. 培訓費用Elaun Latihan (EL)、Fi/Yuran Latihan (FL)
至於可以獲得的賠償金,將依照投保的月份而定:
繳納12個月的保費後,一旦失業:
第一個月:可獲得薪水的80%
第二個月:可獲得薪水的50%
第三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繳納16個月的保費後,一旦失業:
第一個月:可獲得薪水的80%
第二個月:可獲得薪水的50%
第三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第四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繳納20個月的保費後,一旦失業:
第一個月:可獲得薪水的80%
第二個月:可獲得薪水的50%
第三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第四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第五個月:可獲得薪水的30%
繳納24個月的保費後,一旦失業:
第一個月:可獲得薪水的80%
第二個月:可獲得薪水的50%
第三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第四個月:可獲得薪水的40%
第五個月:可獲得薪水的30%
第六個月:可獲得薪水的30%
除此之外,還可獲得培訓津貼。以下是不同的薪水和繳納不同月份的就業保險計劃後,一旦失業將 可以獲得的賠償金:
無論如何,雇員自願辭職、合約到期、雙方同意解約,犯錯被解僱或解約及退休人士,不能向社險 機構申請津貼。另外,失業的雇員在半年內可向社險機構申請津貼,並接受該機構重新就業計 劃, 若申請者拒絕,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則他們將失去享有這項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