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揭发【罗斯玛艾芬銀行存款曝光】黑钱被存入其户头内!



在罗斯玛所面对的17项控状中,第一至第十二控状指罗斯玛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艾芬银行位于吉隆坡安邦路的分行内,参与洗黑钱活动,并导致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黑钱被存入其户头内。






(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夫人罗斯玛今早在通译员念出17项控状后,全盘否认有罪,并获地庭法官阿祖拉以200万令吉保外候审,并谕令罗斯玛不能以任何形式骚扰或干扰本案的证人,以及把国际护照交出。


在罗斯玛所面对的17项控状中,第一至第十二控状指罗斯玛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艾芬银行位于吉隆坡安邦路的分行内,参与洗黑钱活动,并导致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黑钱被存入其户头内。


另外,第十三至十四控状指罗斯玛于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以及2018年5月1日,在位于吉隆坡端姑哈林路的内陆税收局,参与洗黑钱活动,即在没有合理的情况下,遵循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向当局申报本身存在艾芬银行户头内的总存款709万7750令吉。


罗斯玛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罗斯玛每项控状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以下是罗斯玛的17条罪状:


1.2013年12月4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2.2013年12月16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3.2013年12月23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4.2014年1月28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5.2014年1月29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6.2014年2月28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7.2014年3月14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8.2014年4月8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9.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160万令吉,分8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0.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385万令吉,分127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1.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51万令吉,分87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2.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3万令吉,分5次存入个银行户口。



13.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50万令吉。



14.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和人户口的220万令吉。



15.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和人户口的385万令吉。



16.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和人户口的51万令吉。



17.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和人户口的3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