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失信控状
控状指阿末扎希于2014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在吉隆坡布努斯路(Jalan Bunus)的艾芬银行分行,身为一名代理,即健康思维基金会信托人,受托掌管属于健康思维基金会总值2083万3132令吉99仙的财产,但却犯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两年但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及罚款。
8项受贿控状
1.指阿末扎希于2016年7月15日,在孟沙马来亚银行广场的马来亚银行分行,接收来自Mastoro Kenny IT顾问及服务公司的贿赂,即一张属于Jogabonito Jewellery&Diamonds公司价值25万令吉的支票,并通过祖乃益使用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而被告将协助Mastoro Kenny IT顾问及服务公司,获得在内政部管辖下的MyEG项目。
2.指他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在相同地点,接收来自Mastoro Kenny IT顾问及服务公司的贿赂,即10张属于Berani&Jujur Trading总值500万令吉的支票,并通过祖乃益使用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而被告将协助Mastoro Kenny IT顾问及服务公司,获得在内政部管辖下的MyEG项目。
3.指他于2017年2月8日,在相同地点,接收来自德达飞讯(Data Sonic)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周民民的贿赂,通过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接收一张属于SaranaKencana私人有限公司价值500万令吉的支票,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以让德达飞讯与内政部直接洽谈,让前者受委为大马移民局增加供应护照芯片5年的合约,或提供1250万个植入大马护照中的生物数据页面的聚碳酸酯芯片。
4.指他于2017年4月26日,在相同地点,接收来自德达飞讯(Data Sonic)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周民民的贿赂,通过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接收一张属于SaranaKencana私人有限公司价值500万令吉的支票,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以让德达飞讯与内政部直接洽谈,让前者受委为大马移民局增加供应护照芯片5年的合约,或提供1250万个植入大马护照中的生物数据页面的聚碳酸酯芯片。
5.指他于2017年4月26日,在相同地点,接收来自德达飞讯(Data Sonic)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周民民的贿赂,通过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接收一张属于SaranaKencana私人有限公司价值100万令吉的支票,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以让德达飞讯与内政部直接洽谈,让前者受委为大马移民局增加供应护照芯片5年的合约,或提供1250万个植入大马护照中的生物数据页面的聚碳酸酯芯片。
6.指他于2017年8月3日,在相同地点,接受来自Profound Radiance私人有限公事董事阿兹兰沙的贿赂,通过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接收一张属于该公司价值30万令吉的支票,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做为委任该公司在大马内政部巴基斯坦及尼泊尔的一站式中心(OSC)的服务供应商。
7.指他于2018年1月9日,在相同地点,接受来自Profound Radiance私人有限公事董事阿兹兰沙的贿赂,通过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接收一张属于该公司价值100万令吉的支票,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委任该公司为大马内政部巴基斯坦及尼泊尔的一站式中心(OSC)的服务供应商。
8.指他于2018年3月15日,在相同地点,接受来自Profound Radiance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阿兹兰沙的贿赂,通过Lewis&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接收一张属于该公司价值700万令吉的支票,帮身为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委任该公司为巴基斯坦及尼泊尔的内政部一站式中心(OSC)的服务供应商。
罪成可监20年及罚款
●阿末扎希因此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第2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贿款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27项洗黑钱控状
1.指他于2016年5月27日,在吉隆坡马洛夫路的马来亚银行分行,指示将38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作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2.指他于2016年6月14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30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3.他于2016年6月14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46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4.指他于2016年6月16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30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5.指他于2016年7月13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935万265令吉21仙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6.指他于2016年7月21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546万361令吉14仙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7.指他于2016年8月29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万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8.指他于2016年9月13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9.指他于2016年11月7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120万令吉的资金汇入“AM-i投资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0.指他于2017年1月6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1万9680令吉70仙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作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1.指他于2017年1月9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3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作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2.指他于2017年1月17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12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作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3.指他于2017年2月15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作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4.指他于2017年4月14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12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作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5.指他于2017年4月28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0万令吉的资金汇入“AM-i投资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6.指他于2017年5月11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834万8040令吉90仙的资金汇入“AM-i投资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7.指他于2017年8月17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18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8.指他于2017年10月10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万令吉的资金汇入“AM-i投资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19.指他于2017年11月17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万令吉的资金汇入“AM-i投资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20.指他于2017年12月20日,在相同地点指示将一笔总额60万令吉的资金转账至另一个私人户头做为定期存款,并通过Lewis&Co的银行户头的达成,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