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這則社會案件嗎?今年3月27號凌晨,高市保大特勤中隊員警在街頭遇上有「行動軍火庫」之稱的通緝犯陳祈安掏槍射擊,還好陳嫌的槍枝卡彈並未成功擊發,特勤中隊警員余和謙、施建安則連續開22槍擊斃了通緝犯陳祈安

(圖翻攝自網路)

(圖翻攝自蘋果日報)當持陳嫌身中一槍死亡,事後陳嫌家屬卻對余警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罪」。檢方調查並鑑定身上的槍傷確實為余和謙使用的槍枝所擊發。陳嫌家屬控訴「徐警應該注意不要傷到人的致命部位」,而檢方則研判當時子彈是從左邊後車門上側射進車內,再擊中陳男。

(圖翻攝自udn.com)兩名特勤中隊隊員也主張是陳嫌先開槍才會反擊,檢方也證實陳嫌確實有開槍,又在車上搜出衝鋒槍2把、改造手槍4把、子彈506發等大批軍火,不但會危及員警性命,還可能傷害到民眾,因此認定警方並無用槍不當或過失殺人,裁以不起訴處分,兩位警員也表示「鬆了一口氣」。

(圖翻攝自鏡周刊)網友則大力抨擊陳嫌的家屬:        「家屬哪來的臉要告警察…」「不拿槍出來 不就什麼事都沒有 人躲在車裡看不見 不開槍是等著過去當槍靶嗎」「槍枝子彈沒有擊發不代表沒辦法擊發,都已經拿槍對準警察了,拿不成要警察等他把故障排除後再來開槍是吧,莫名其妙。」「腦袋清楚的檢察官」「業務就是清除垃圾阿  沒打死才是過失」「要不是子彈沒擊發警察早就進忠烈祠了」「養出這種人還好意思提告喔」「難得有正常判決」

(圖翻攝自PTT)適得其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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