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年金改革釋憲案4日召開說明會,現場開放旁聽,有許多民眾一早便排隊登記領旁聽證。(攝影:李智為)
立法院今年6月修正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遭國民黨立委認為部分修正條文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此軍人年金改革釋憲案,4日下午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吳志揚、呂玉玲已聲請人身分出席說明聲請理由,政府機關部分,則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與相關權責機關到場說明。現場開放旁聽,有許多民眾一早便排隊登記領旁聽證。
代表聲請人的輔仁大學兼任副教授韓毓傑表示,軍人是我國的公務員,國家有照顧的義務,卻枉顧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以及相關的憲法條文,悖離安撫退員之修正理由;政府未盡軍人退撫基金之退撫責任;政府應負責彌補基金的財務缺口,卻以調降軍人退除給予的方式來彌補;政府仍大幅擴張財政支出,像是前瞻計畫、離岸風電等,顯示國家財政無困難;退除給與是退休人員的個人財產,並非年金,因此國家不得以社會公義為理由剝奪退員的退休給與。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與相關權責機關到場說明。(攝影:李智為)
曾銘宗表示,政府未提出合法的精算報告,難以讓大家評估年金修改的依據。呂玉玲則指出,軍人退休金在85年以前是恩給制,但政府認為財政負擔大,改儲金制,政府應該有最終給付責任,卻破壞軍人對政府的信任。吳志揚認為修正後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部分違反「信賴保護」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他直言有什麼更高的公益性來破壞這兩點,吳說,只要政府沒有破產之虞,也不應讓軍人退撫基金破產,而導致基金即將破產的原因是改為募兵制以及大幅裁軍,變成繳錢的人變少,領的人變多。
對此,林萬億從軍改的背景、必要性與目標進行回應。林表示,先前預告軍職退撫基金即將在109年破產,退撫基金的財物危機,部分來自於人口老化,領取比例大幅提升,而各國都有類似的現象,因此也都推出年改,而台灣更為急迫性,因為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我國男性的平均壽命從民國45年到105年,延長了18歲,影響基金,也對青壯年造成負擔,如果缺口由人民負擔,也不符合公平正義。林也指出,過去為了照顧待遇差的軍公教,因此推出18%,但現在情況改變,軍公教起薪不比其他行業差。
政府「最終保證責任」 認知有出入
對於政府對軍人退除給與應負「最終保證責任」,政府機關與聲請人有明顯認知上的差異。林萬億指出,政府的最終保證責任,是退撫基金遇到不確定風險下的投資失利,例如發生戰爭、經濟恐慌等情況,平常不應適用但書,基金應自給自足,且年金改革也沒將改革的錢用在其他建設支出。
對此,吳志揚認為,政府機關對最終保證責任的定義與他完全不同,如果基金營運的好,政府就不需要撥款,但基金會虧損是因為政府績效不彰,這不是軍人的責任,政府應負起僱主的責任,如果等到天災人禍,政府破產了,還要負什麼最終責任?到時候軍公教反而會共體時艱,因為屆時具有更高的公益性。
八百壯士捍衛中華協會理事長吳斯懷與多名退伍軍人一起旁聽。(攝影:李智為)
大法官也針對基金缺口以及如何改革提出疑問。曾銘宗表示,因為過去提撥不足,基金投資效力又差,但政府應該負擔最終給付責任,形式上,政府就要負責提高投資效力。曾表示,他贊成年改,但必須以漸進方式進行,年改中應該討論基金的效力如何提升,政府應負擔責任以及提高提撥。呂玉玲也表示支持年改,她說她全程參與軍改過程,其中有許多問題,她反對將退休人員抓回來改革,因為那是退休人員的財產。呂激動說完後,有許多旁聽的退伍軍人鼓掌。
對於聲請人方提出政府提撥65%,軍人提撥35%的「不足額提撥」制度的質疑。林萬億認為,這是分攤比,每年政府都提撥,在基金的部分,在推算最適費率時,已將4%的投資報酬率估進去,他說政府機關的主張與聲請人相同,希望提升基金的投資報酬率,但基金攸關退休人員的生活,政府也不敢作高風險投資,出事了誰要負責?
「八百壯士」列13爭點 盼取得共識
此次會議進行3小時,15名大法官到場,共有7名大法官提問,針對來不及回答或是應以書面回應的問題,大法官表示,雙方應於一周內提供書面資料。
八百壯士捍衛中華協會理事長吳斯懷與多名退伍軍人一起旁聽,吳於法庭外表示,15位大法官都是國家棟樑,持平公允的依據釋憲聲請人所提的聲請書,列出13個爭點,舉行說明會,退伍軍人代表也做了完整說明,希望政府機關針對問題回答,不要顧左右而言他。吳說,希望會議能有完美的結論,政府要依法依憲行政,退伍軍人在街頭抗爭,不只是因為個人權益受損,而是在意憲政秩序,希望維護法秩序的安定性,不要因為錯誤的法令造成軍心動盪,影響國安。
3小時會議共計15名大法官到場、7名大法官提問,針對來不及回答或應以書面回應的問題,大法官表示,雙方應於一周內提供資料。(攝影:李智為)
大法官受理本件聲請,為審理今年度「憲一字第10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11月20日擬定13項爭點:
1、201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之修正理由?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退除給與之性質為何?其於1997年1月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後有無不同?
3、1997年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中「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意義為何?該基金之財務規劃,收支是否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如原規劃非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有關不足部分,原先政府係如何規劃處理?又於199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間退除役者,其依1997年前之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是否由199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退撫基金支付?
4、請提供並說明系爭條例修正前後之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分析報告。
5、請更新「軍人年改影響人數分析」,並說明退除給與受影響及不受影響各項原因所佔之比例。
6、軍人年金改革與撙節國家財政支出及國家其他財政支出擴張之關聯性如何?
7、條例第26條第2項有關退休所得俸率上限規定之數據,理由為何?又軍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為不同規定之理由?
8、條例第26條第4項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 以軍官最低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總和為基準(每月約新台幣3萬8990元),其理由為何?對原退除給與已低於樓地板者未予調整至樓地板之理由為何?
9、條例之修訂,或降低或提高規範對象之退除給與,其設定之理由為何?
10、1997年條例採行之退撫新制以及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是否均採確定提撥足額給付制?條例第29條第7項、第8項規定,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息」之定義為何?
11、條例審定之每月應給付退除給與金額是否隨在職人員薪水之調整而變動?或係依物價指數之變動而為升降調整?對於退休給與為樓地板或低於樓地板者,有無例外規定?
12、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 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理由為何?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補助經費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專任教師薪資之給付?
13、請提供其他國家有關軍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書面資料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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