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原任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去年離職,沒想到隔天鴻海寄發「105年度員工酬勞」通知,他輾轉收到通知書共可領208萬元,領取時卻被鴻海以「已離職」拒絕,他只好提告追討,最後法院判定,王男有權領取,鴻海須給208萬元。

王男2014年3月任職於鴻海精密工業IE總處大數據中心,期間鴻海核定「105年度員工酬勞」,分106、107年度2期發放,而王男在去年3月30日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離職,結果隔天剛好發放105年度員工酬勞第1期。

不久後,王男輾轉收到員工酬勞通知書,打算向鴻海領取,但鴻海以誤寄通知為由拒絕,王男只好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仍遭鴻海拒付而調解不成立,最後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

而開庭時,鴻海認為,「員工酬勞」是公司獎勵為公司創造獲利的員工,且發放時仍繼續在職,通知書也有記明須仍任職至各年度分配日為止,更需簽下承諾書,但王男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通知書只是行政作業疏失才會發出去。

不過,法院認為,鴻海依《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規定員工酬勞是獎勵該年度對公司貢獻的員工,除非鴻海尚有虧損待彌補,不然應如《勞基法》第29條規定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員工發放紅利及獎金,且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能領取,是增列《勞基法》中沒有的限制,屬於無效,因此判定王男勝訴,鴻海須給付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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