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惡名昭彰的壞房東張淑晶嗎?

她可以說是所有租屋族最怕遇到的房東了,2015年時有個單親媽媽跟媒體爆料自己租到張淑晶的房子,因住一天就覺得不對勁,但想退租退不了只好住滿一年,沒想到張淑晶居然因為退租跟她索賠10萬,而媒體一查才發現這時的張淑晶身上背負的官司已超過20件!

後來一個輔大學生看到新聞後發現單親媽媽當時住的就是自己現在的房間,而她也因為房內設備破爛每次要上廁所都得跑到附近超商解放,大學生後來發文列出張淑晶種種惡劣行徑,隨後立刻有許多租過張淑晶房子的受害者紛紛跳出來指控,最後高達60多名房客組成自救會要跟張淑晶求償!

為了遏止如張淑晶這樣的惡房東欺負消費者,並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環境,行政院消保處也推出住宅轉租新制,對於押金、水電費和修繕義務都有更明確的規定,一但租屋契約有未符合規定之處,消費者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新法規預計在今年6月1日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係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二、租賃期間

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三、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

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四、費用負擔

「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五、修繕責任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

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六、終止租約

(一)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

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

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七、公會協助義務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另外消保處也提醒租屋者,如果租約有兩頁以上,為防止內容被抽換,可蓋上騎縫章,簽約過程也可透過拍照、錄音等方式來證明屋子現況,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開罰。

遇到壞房東真的很倒楣啊,畢竟家是讓人放鬆、休息的地方,如果因為房東關係而自己住得不開心,那真的很劃不來啊!

來源自行政院消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