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莫拉克颱風造成高雄甲仙鄉小林村381人死亡、16人失蹤,138名災民及死者家屬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前年判決其中123人敗訴確定,至於住在土石流潛勢區的15位村民部分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今更一審改判高雄市政府敗訴,應賠償15位災民各150萬至300萬元不等金額,合計3550萬元。災民自救會會長蔡松諭聆判後忍不住落淚哭泣。
更一審改判理由指出,案發當天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8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通報,指示高雄市政府對於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並將處置情形傳送中心,高雄市政府則於中午12時50分收到傳真通報。
此時小林村南北二側溪流既經發布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小林村所在當然屬於上開通報所指的高危險潛勢地區,高雄市政府相關公務員即應服從該命令,而無再行裁量的空間,應對表冊列管的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保全戶進行勸告及強制撤離作為。
高雄市政府於同日下午1時將上開指示轉知甲仙區公所後,未見甲仙區公所有何作為,後於同日下午3時12分越過甲仙區公所直接與小林村村長聯繫,小林村長明示拒絕服從該撤離命令,已違反公務員應服從其監督長官命令之法定義務。
而高雄市政府遲未接獲甲仙區公所通報執行情況,並於同日下午3時12分確知小林村村長違反命令時,未依土石流災害通報及應變規定第肆點第三(一)4 款前段規定,主動派員協助處理,進行相關即時強制之作為,也有違反作為義務的疏失。
長期協助災民打國賠訴訟的義務律師鄭文龍表示,八八風災至今十週年,非常感謝高雄高分院法官終於給小林村受災戶一個晚來的公道,這樣的判決給罹難者及家屬一個最好的慰撫,社會還是有公義。
鄭文隆還指出,本案一、二審判決有一個迷思,認為若屬天災,公務員就沒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見解,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也直指災害防救法的目的,就是在強調預先避難或減災的措施一定要做,天然災害無法直接去擋、去預測,但會有預防的指標,高雄市府及所屬公務員當年卻完沒有作為,市府應記取教訓,對往後的災難危險要更謹慎。 2009年8月9日凌晨,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豪雨造成小林村東北方的獻肚山嚴重崩塌,大量泥流土石瞬間淹沒村內第9鄰到18鄰共169戶民宅,整個小林村都被土石流掩埋滅頂,釀成397人死亡失蹤的慘劇。 災後死者家屬與倖存村民成立自救會,認為當時的縣府防災中心在事發前,對甲仙區公所發布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總共8次,但是區公所卻沒有依規定強制撤離小林村民,提告要求高雄市府及甲仙區公所國賠5.9億多元,上訴二審後則縮減為3億多。 但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村滅村原因是山崩及崩塌形成的堰塞湖潰決導致,而獻肚山過去沒有大規模崩塌紀錄,學者也稱目前科技無法預測山崩,雖然小林村長、區公所與市府未督促、執行撤村,均有疏失,但村民即使撤離,也只是撤到同遭山崩掩埋的小林國小等處,無法避免災難發生,因此判災民敗訴。 全案上訴到第三審時,最高法院發現提告災民中有15位的住家位於土石流潛勢區,當時已被發布紅色警戒並通知村長撤離,但村長參酌過往經驗及當時未出現土石流狀況,做出不撤離的決定。合議庭認為,此部分若由災民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由市府舉證,因此將這15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調查公務員有無疏失,其餘123人則判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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