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以技術取向的工作中常設有「學徒」這樣的職務,讓對這個行業感興趣的人可以從中邊做邊學,但因為學徒縱被視為是來 「學技術」的,因此學徒的薪水和一些福利通常都與正式員工有些差異,然而就勞基法來說這樣合法嗎?讓我們來看看以下的例子!

住在新北市的張先生2014年透過人力銀行廣告應徵修車學徒,當時他和老闆面談的底薪為1萬5000元,但不僅加班費、獎金老闆都沒提到,就連吃飯和休息時間等些規定,在他們面試時老闆也都沒有跟張先生解釋清楚。

後來張先生發現自己的工作時數長得驚人,從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我10點上班要先把機車推到外面,再補架子上的修車材料、打掃環境,再來就是等客人上門。其他師傅修車的時候我要在旁邊學,至於上下班的打卡單就設置在車行的牆壁上,我們打完卡就放回原處。」

且在這段期間,他星期六也沒得放假,只休過周日和農曆春節,然而老闆卻從沒支付他加班費,後來他在2018年6月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因而根據勞基法提告,要求老闆須要給付他這些年來的加班費,共計88萬909元!

然而面對張先生的求償,機車行老闆則頻頻喊冤,他表示學徒事在學技術,兩者間並非勞動契約關係,按月領取的報酬則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老闆也指控張先生工作態度不好,如張男卻總是遲到早退,甚至沒有打卡,有個月甚至還累積了16天未打卡,或是上班時讓女友在旁陪同,公司方面也都沒有扣薪懲戒,每個月還發給全月津貼和獎金。

對於老闆的說法,新北地院法官則給予反駁,法官認為該張先生上班時必須跟其他的機車行師父分工合作,且公司也有規定上下班時間,顯然具有「人格從屬性」;此外,老闆與張男簽訂的書面訓練契約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並不符合招收學徒(技術生)的法定要件,因此裁定機車行須給付18萬元的加班費。

雖然學徒是去學技術沒錯,但如果用這樣的方式來佔員工便宜,老闆這樣的心態真的也很不ok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