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0日,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台灣國創辦人王獻極舉辦「反併吞大遊行」,率領數十名群眾上街,並與警方對峙長達1小時,2人事後遭依違反集會遊行法送辦。但檢察官調查發現,2人在警方第三次舉牌警告後,就已宣布解散,雖然人群未立即散去,但依照法院過去判例應屬無罪,今處分2人不起訴。
「全民公投反併吞」活動,民眾擠滿會場。(資料照)
檢警調查,去年10月20日下午5點45分左右,蔡丁貴、王獻極帶領群眾從林森南路前進,並停留在濟南路口表達訴求,由於該集會遊行並未合法申請,警方立刻動員百人趕往現場制止。
警方於5點57分第一次舉牌、6點30分第二次舉牌,人群都沒有散去,但在6點43分第三次舉牌,約3分鐘後蔡丁貴當場大喊「解散」,但因群眾情緒高昂,許多人仍留在現場,過了一段時間才陸續離開,回到立法院旁的公投盟基地,抗爭全程約持續1小時。
警方認為現場群眾在第三次舉牌警告後沒有離去,帶頭的蔡丁貴、王獻極已違反集會遊行法,事後將2人移送法辦。
不過,因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前理事長毛振飛2013年五一勞動節號召2萬勞工上街頭抗議,當時被北檢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判決均認為遊行群眾只是為表達共同訴求而聚集,並非有紀律、有組織的團體,警方不能僅靠3次舉牌,就想要求群眾立刻解散,無法證明毛故意不解散,一、二審均判他無罪。
檢察官參考這起判例,認為蔡丁貴、王獻極既然在第三次舉牌後就有下令解散,就算起訴2人,法院未來應也會判無罪,因此引用該判例見解,今處分2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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