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2日訊)一名泰籍員工因不滿工作上的分配,與同籍主管起爭執後,向主管頸部遭下割一刀,導致24歲泰籍主管客死異鄉。

此宗爭執釀成命案事件,是於昨晚約10時,在芙蓉拉杭金山花園的DOLL TOMYAM餐館發生。

據悉,當時有關餐館已接近打烊時間,死者與嫌犯卻突然在廚房發生激烈爭吵,隨後則發生傷人事件。

坐者是嫌犯。

芙蓉警區副主任羅斯裡受詢時,證實有關案件。

他指出,2名泰籍男子是在同一間餐館工作,19歲的嫌犯因不滿死者在工作上的安排,所以雙方在廚房起爭執後,釀成命案。

他說,事發後,同樣是在餐館工作的死者弟弟與多位顧客見狀後,立即將欲逃走的嫌犯逮捕後,把嫌犯及菜刀一拼交由警方處理。

羅斯裡表示,傷者在其他餐館員工協助下,緊急送往醫院治療後,因失血過多而最終宣告不治。

他說,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對案件展開調查。

 以下是馬來西亞刑事法典導言:

刑事法典 (第 574 號法令)

第十六章 有關影響人體之犯罪

有關影響性命之犯罪

第 299 條 殺人;第 300 條 謀殺;第 301 條 導致一名並非欲殺害者死亡之殺人罪;第 302 條 謀殺之處罰;第 303 條(無第 303 條);第 304 條 故殺之處罰;第 304A 條 疏忽致死;第 305 條 教唆兒童或心不健全者自殺;第 306 條 教唆自殺;第 307 條 企圖謀殺;第 308 條 企圖殺人;第 309 條 企圖自殺;第 309A 條 殺嬰;第 309B 條 殺嬰之處罰;第 310 條(無第 310 條);第 311 條(無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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