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7 18:39:05 |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圖:檔案照
前高雄市長陳菊認為立委陳宜民未善經查證,質疑其為私利及財團開發才假借治水之名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象徵性請求陳賠償新臺幣一元及登報道歉。高雄高分院七日下午四時宣判,仍駁回陳菊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陳菊向法院提告,陳宜民身為立法委員,就高雄市「旗山區二號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事宜,竟於一0五年七月十八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未經合理查證,就陳述「聽說原因是因為有一些集團、財團想要用太平商場後面的地,而且這後面的地,聽說跟陳菊他的親戚有關,所以他們要去開發這個地,然後前面商場擋路,所以他們要把他全部拆了。」等不實言論,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因此象徵性請求被告賠償一元,及應在全國版報紙頭版刊登道歉或澄清啟事。
一0六年十月廿日雄院審結,認為陳宜民所說言論在質疑陳菊所為市政決策有無受私人利益影響;另觀看陳言論前後脈絡,是就某特定事實陳述,並對所隱含意義「陳菊及高雄市政府拆除太平商場政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做意見表達,認為陳宜民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屬可受公評之事,評論也是善意所發表的意見,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因此判處陳菊敗訴。
但陳菊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仍駁回陳菊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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