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 張暟庭 在 爆料公社 發文
本人是Uber司機,麻煩計程車或者什麼魔人不要來砲轟!
發言權人人有,不分職業。
本來在猶豫要不要講職業,
因為最近很多風風雨雨,實在不想再引發戰爭,
但還是要說「為什麼這隻手機會在我車上」?!
所以我是Uber司機,我不是要來起戰爭的……
事情發生在台中2/25號。
當天有兩名乘客都掉手機,
一個是18:45的手機,蘋果PLUS(黑色的)簡稱「A乘客」,
一個是19:49的手機,蘋果4.7 (也是黑色的)簡稱「B乘客」。
大概晚上19-20點的時候,乘客打給我說掉手機,
當時有停車然後幫他看了椅座跟正副駕駛座下面,沒看到!
然後當時不知道是正要去還B乘客的手機還是已經還完了,
反正我就是有告訴A乘客「我有撿到手機但是是小隻的」。
因為電話中他有跟我說「他掉了蘋果PLUS的手機有犀牛盾啊」之類的,
還完手機接完電話之後我就回家休息了,大概8點多吧!
(因為是去B乘客下車的地方歸還手機所以才會順便下班回家,下車點離家裡很近。)
3/3號車行打給我,說有員警找我,
給了我一組電話號碼叫我回撥。
打給員警之後,員警跟我說有兩名女乘客乘坐我的車,
然後說有掉手機,向我詢問狀況。
那時候我沒有多想,就他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
3/7號員警打來問我車籍資料之類的
(這段其實我已經沒有印象了是去做筆錄員警說的)。
3/7號下午鄰近晚上時,
在清理車子後座在車縫中發現了一隻大隻PLUS蘋果手機!
當下有幫他充電開機本想找失主,
因為手機找到的時候沒電了,也因為離2/25有些天,
所以我不確定是不是A乘客的,想說開機看看,
有鎖密碼然後介面是英文,所以我就關機沒有繼續充電了,
等明天有去高鐵再拿給那個警察。
補充說明:
1、沒有直接打給員警那是因為反正是或不是,
他都會叫我拿過去他,不可能來跟我拿吧!?
當天休假不想特別跑這趟!
2、為什麼沒有繼續充電?
那是因為我為什麼要幫他充電?又不是我叫他弄丟的
3、送手機回去不是我的義務!我只是不想要麻煩,
所以乾脆直接送去打來員警的警察局,是與不是都不關我的事了!
3/8號下午忘了幾點了送回去警察局。
之後我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殊不知麻煩的在後面………
3/28號接到員警的電話,叫我去做筆錄!!!
滿滿的黑人問號:為什麼要做筆錄???
然後我跟他說目前在南部,不在台中,
他就一直問我什麼時候要過去做筆錄啊什麼的……!
我當下在跟我媽逛東港,所以有點分心,
員警就很不悅的問我「我有在聽嗎」?
反正最後就是約禮拜日3/31去做筆錄!
3/31號當天做筆錄前,員警有跟我去車上拍了我發現的位置,
然後說手機不太可能卡在後座那個縫隙裡面吧!
因為我有用坐墊,畢竟我的客人是第三方人士,
所以怕弄髒或什麼之類的……
我說我也不清楚,因為我就是在那裡發現的。
做筆錄當下就是一堆他之前在電話裡面問過我的問題,
然後在加上為什麼我沒有在發現當下打電話給員警,
我當時回答【可能刪了通話紀錄】之類的!
(我固定會一個禮拜刪一次紀錄),
員警就說我在發現手機的那天有打過電話給我,怎麼可能刪了,
而且我8號也是撥電話請員警出來拿,
然後他又問我說的跟之前問過我的不符合,我有什麼要解釋的?
我當下就說了『不管我今天是刪了紀錄,還是怎樣,
反正就是我發現當下沒有跟員警聯絡,
因為我覺得不管怎樣你也會叫我送回來,
那我隔天送回來不是也一樣!?』
至於他所謂的不符合,
是因為我說B客人是A客人的下一個乘客(A到B中間還有三組客人)B是最後一組。
我會這麼說是因為【我其實認真在當下不覺得這件事情很嚴重】!
所以做筆錄前,我也沒有翻自己手機程式紀錄,也就忘了是幾組。
不過當初員警打給我的時候,
我有告訴他中間有幾組、什麼時候上車、什麼時候下車、
哪裡上車、哪裡下車…
反正整場筆錄做下來我覺得我好像犯人一樣在被詢問!
今天我是拾金不昧的歸還手機,為什麼搞的很像手機是我偷的?
也是在做筆錄的時候,
我才知道2/27的時候A乘客已經去報了侵佔遺失物罪!
在警員跟我聯繫的這些通話中我都不知道,
對於我這個百姓而言,只是還手機變成了嫌疑人?
這麼嚴重的事情,員警在要我去做筆錄的時候也只是告訴我
【因為我是最後拿到手機的所以請我去做筆錄】!
講的很輕鬆,我也沒多想,
到了當天【我就從撿到手機歸還變成了侵佔遺失物罪嫌疑人】,
我手機只有打開關機這樣我侵佔了什麼?
如果我今天在我第一通電話跟員警聯繫的時候,
我就知道事情變得這麼嚴重,
那我會很詳細的記下我說了些什麼,
不會讓員警覺得我的說法有出入!
而且我會不記得也是因為時間過了也有一個月了吧!
當下做筆錄我也很緊張啊…
我怎麼知道還個手機就變成這樣被當成犯人的審問?
不記得也很正常吧!
我就沒想過要侵佔,今天如果我有做,那我可能心裡會好點………
打了那麼多不是為了要討拍或什麼!只是想問網友……
以後撿到任何東西到底要不要送去警察局?!!
衰到一個極致也沒有我這麼衰吧!
然後我禮拜一還要再去做筆錄,
因為員警今天打給我說有地方沒簽到名,
加上又有幾個小問題想問我……
筆錄做了三個小時多,加上特別跑過去,
然後禮拜一還要再去,這些被耽誤的時間找誰算?
文章重點:
「認真想問,撿到東西要送警察局嗎?還是以後裝沒看到丟了?」
PS:能夠打的那麼詳細是因為雖然已經過了那麼久,
我的記憶力都快消失了,
但做筆錄的時候,警員幫我腦力激盪再激盪,
然後在打這篇文章的時候,把手機翻遍,
綜合了筆錄跟記憶結合出來的一篇文章,
有些沒有打出來是因為完完整整打完,
大概大家看不完,所以刪除了一些不重要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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