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突然間就像電影演的那樣,
自己的生活作息全部被人監視!你怎麼辦?
之前3月底的時候,社員Nicole Wei 在爆怨公社發文:
【租屋卻被看光光!房東用遠端遙控攝像頭監控兩年多,
居然欺騙女房客說早就沒使用!】
https://www.happytw.net/article/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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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po當時也表示
『目前警方已經知道了,也已經跟副所長約好要處理這件事了!
主機也在我這邊了,房東已經沒辦法動手腳,謝謝大家的關心!』
原本以為事情就能這樣圓滿結束.....................
結果,事與願違!
原po無奈的再次發文:
被前房東裝監視器偷窺,結果還被前房東告侵佔和毀謗!
這世界怎麼了??!
他們也在警局承認確實是看了,書記官也註明【我帶走主機是為了報案用】!
警察也在場,主機在刑警那,要不要順便告警察侵佔啊??
什麼都要告,知道我很忙,要讓我不停上偵查庭和法院就對了?
這種房東你敢跟他租房子嗎?
他們的名譽如果真的壞了,是被我弄壞?
還是他們自己的所作所為?
我爸看到我為了此事,瘦到只剩38公斤,都老淚縱橫!
你們到底要怎樣??
「告都告了,跑也是需要跑!
偵查終結若沒起訴時,妳馬上告對方誣告,一定成立。
連帶的民事賠償都能提出,內容方面妳就必須做功課了,警察就是妳的有利證據!」
有追到這前因及後續的社員們直呼太扯了。
「他這樣告,如果妳沒起訴,可以換妳告誣告!!
別擔心,告只是他的權利,要不要起訴還得看法官,
所以要跟妳爸講,放寬心!」
社員也紛紛安慰原po
「你拿走機器是為主張自己法律上的權利,無不法意圖,侵佔罪不會成立。
另在爆系社團就自己親身經歷之事為情感上之評論,
若沒有添加有的沒的虛有事實,或加上超過可受公評的字眼(如幹X娘之類的),
加重誹謗也不會成立。」
而原po也表示
『檢查官也叫我傳證人了,證明我沒有佔為己用,證明我確實被偷窺,證明沒毀謗!!』
往下看更多精彩內容:跟房東反應熱水器壞掉,房東卻回『熱水器屬於日常消費品,須自己更換』!網友:那搬家熱水器可以拆走嗎?
陳小舞 發文 於 爆系知識家
這個房東,我該怎麼說她呢?
是我的認知有誤,
還是便宜房租的任何物件都屬於「日常消耗品」?
被她這麼一說,我都不知道什麼才是日常消耗品了
懇求大大開示,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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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
「 熱水器要自己修,這房東是糖尿病吧 」、
「會不會是因為你叫他阿姨的關係?」、
「你可以發存證信函吿知房東修繕,
如果她在幾天內不修你自行修繕,修繕費從房租扣。」、
「 如果自己花錢買, 要退租的時候我也會順便帶走」、
「下次房東就會拿房屋稅單和地價稅單給你,說你住的所以你要付 」、
「很多人只在意硬體美觀。不在意房東心好不好。後果就是有苦難言。 」、
「記得房東說的要錄音或是簽名畫押,不然到時候他反告你偷竊」、
「租房...是一門大學問,糾紛還不少,
所以才需要靠民法來加以規範及約束雙方當事人 」、
「我自已也是房東…熱水器壞了二話不說馬上請房客自已換,
下個月房租扣掉…什麼時候變日常消耗品啦~~」
「約內容若無明白規定房客使用屋內物品之項目,一般以簽約當時屋內之情形為準。
民法 -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熱水器不算消耗品,但絕對屬日常用(物)品依民法精神,
非承租人之過失所造成,當由出租人負擔修繕及其費用。
雙方都無過失之下,亦由出租人負擔修繕及其費用」
「我們一搬進去之後就發現洗澡的時候會有瓦斯味,
詢問房東也是說消耗品,我們就自己換新的再把舊的留下來,
今年合約到期之後我們會再把壞掉的再裝回去」
「通常硬體都應該房東要處理才對耶這個房東很爛=_=不要繼續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