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4 16:59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乘客持刀刺傷,送醫不治身亡,引發網友討論出手制伏歹徒的風險。 記者邱德祥/攝影
歹徒就在眼前,你選擇自保還是挺身而出?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乘客捅刀殉職,令社會大眾難過又氣憤。一名PTT網友發問,若身處案發現場,是否會出手幫忙制伏歹徒?引發眾多討論。
有網友在PTT八卦板發文提問,若案發當時在那班自強號上,是否會用手邊物品幫忙制伏歹徒?他自認不會出手,理由是怕之後將面臨「民事(對歹徒侵權行為)、刑事(傷害罪)、行政(協助警方不符合正常行政程序)三種訴訟」。
他進一步推測,法官可能會問他:「你為什麼要把他打到重傷呢?你可以大聲嚇阻他,或是奪下他的刀子就好啦。」更慘的是,或許還會因為找不到律師幫忙免費打官司,而得背負高額訴訟費,不僅還要耗費很多時間上法院,甚至會因此失業。至於歹徒,可能又會被說「可教化」,而且會獲得律師和人權團體免費協助,「纏訟多年後,搞不好判得比歹徒重」。
「我腦補到這裡,已經都快流淚了」,該網友最後得出結論,「我應該還是會當個懦夫,只敢在遠處用東西丟歹徒,分散他注意力吧…。」
針對這個假設題,多數網友同樣選擇「自保」,「給專業的來就好」、「對方若有武器時還真不會,風險太大」、「絕對不會幫,幫了自己吃不完兜著走」、「趕快離開現場去找救援,不要在那邊礙手礙腳的」、「(出手)事後會被嫌犯家屬告」。但也有少數人表態會挺身而出,「寧可出手不可違背良心」、「沒槍我一定會幫,因為我很高大」、「看現場情況,但思考和你不同,是看有沒有幫忙的空間與安全性」。
發揮正義感,真的如此危險嗎?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律師鄭瑞崙表示,在這個案件中,歹徒屬於現行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任何人皆可逮捕他,不會觸犯妨害自由罪。
再者,依刑法第23條規定,基於防衛自己或第三人權利,挺身對抗持刀歹徒,即使造成對方受傷,也屬正當防衛,不會判罰,民法第149條也規定正當防衛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當然就不會有對歹徒侵權和傷害罪這些問題。因此對於網友的悲觀想像,鄭瑞崙律師認為真的「多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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