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在餐廳吃飯
吃出一隻蟑螂“小強”,
你會怎麼做?
來看方女士的這波操作,
簡直可以說優秀!
去年年底,家住寧波鎮海的方女士帶著家人來到某廣場的一家潮汕牛肉火鍋店準備大餐一頓。美味菜餚剛一上桌,方女士便拿著手機拍照發朋友圈曬美食,不亦樂乎。
大快朵頤半小時後,方女士突然發現,在調料碗中似乎有一隻蟑螂。定睛一看,確實有一隻死蟑螂“安然”躺在調料碗中。方女士頓覺噁心不已,但她隨即穩定情緒,用手機拍攝了相關照片及視頻。
隨後,方女士叫來火鍋店老闆要求全額免單。方女士認為,蟑螂應當早就在鍋底裡了,由於自己邊撈邊吃,才把蟑螂屍體撈到調料碗中,火鍋店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而火鍋店則堅持稱蟑螂不一定是來自店裡,不同意免單。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憤怒不已的方女士遂訴至鎮海法院,要求判令火鍋店退還消費金額421元並賠償十倍消費金額即4210元。
庭審中,方女士提交了視頻及照片,上面顯示調料碗中有一隻死蟑螂。火鍋店辯稱不確定蟑螂是哪裡來的,方女士反駁道火鍋店可以出示監控錄像來證明蟑螂來源。火鍋店則辯解稱,事情已經過去很久了,監控可能已經沒有了,而且餐桌位置也可能是監控盲區,故無法確定蟑螂是從哪裡來的。
鎮海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雙方對於方女士在火鍋店用餐過程中發現蟑螂這一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於該蟑螂的來源。方女士在用餐時於調料碗中發現蟑螂,隨即拍照、錄製視頻並立即告知店員。現火鍋店辯稱不確定蟑螂是哪裡來的,但又未提供證據證明蟑螂的來源,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方女士在火鍋店處用餐時在調料碗中發現蟑螂,應當認定為火鍋店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方女士要求火鍋店退還餐費並以消費金額十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最終,法院判決火鍋店退還方女士餐費421元,並支付方女士賠償金4210元,合計4631元。
法官溫馨提醒,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消費者如果購買或者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並將有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購物小票、醫療費發票等)固定下來,依法要求賠償,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看來吃飯前先拍照
也是個不錯的習慣哦!
來源:都市快報(dskbds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