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聲請的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在23日做出釋字781、782、783號3份解釋,並宣告有關軍公教年金改革的28條法律規定,部分違憲、部分合憲。這也是繼1996年後,大法官第二度一日公布3號解釋案。

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標的針對3項法令、28個條文,分別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0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各9條。司法院受理後在5月初針對公教年改部分召開說明會,但聲請的立委要求延期辦理,並擇日進行言詞辯論,才符合正當司法程序。大法官隨後決定,在6月間召開憲法法庭,聽取雙方意見。

憲法法庭首先登場的為軍人年改部分,其中爭議點在於:政府未善盡管理基金之責,豈能假藉改革而不負最終支付之責任?政府因應軍人退撫基金資金缺口之道,是否應負起最後支付責任?政府縮減軍人年金、退休金,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而後的公務員年改部分,爭點在於:公務員與國家間的關係是否為公法契約關係?而彼此間的給付退休的條件與內容,能否隨意毀約否認?剝奪已經退休的公務員的給付金額並溯及既往,是否牴觸信賴保護原則?有無危及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憲法上重要的原則?

最後大法官要面臨解釋的部分,是教師年改部分,其爭點在於:教師年改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員最低保障金額,是否侵害退休軍公教的平等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PS:括號內的文字為以下--不違憲、部分合憲與部分違憲、違憲且立即失效、違憲但定期失效、不宣告違憲的「檢討改進」警告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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