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宣布今(5)日起實施《禁蒙面法》,香港並非全球首個祭出蒙面禁令的地區,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自治區等地都有類似限制措施,美國十幾個州也有若干形式的禁蒙面立法。但《BBC》報導,這項法令不僅執行困難,且法國和德國的相關失敗經驗顯示,該法對於阻止示威浪潮沒有幫助。

法國早在2009年已有「禁蒙面」政令,禁止示威遊行者在有違公共秩序風險的時候刻意蒙面以避免身分被認出,最重罰1500歐元(約新台幣5萬900元)。

今年4月,法國進一步實施《反破壞者法案》(Loi anticasseurs),針對公開遊行期間或結束後、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下,沒有合理動機而刻意隱藏全臉或部分臉孔者,可處以一年有期徒刑和1萬5000歐元罰金(約新台幣59萬元)。

這項法案實施的背景是法國「黃背心」運動期間,數度有暴力分子混入遊行人群,砸毀公車站、銀行提款機、商家櫥窗、焚燒公共垃圾桶及街邊汽車等,這些人通常身穿黑衣、蒙著面。

「黃背心」運動起因是群眾反對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政府調漲燃油稅,自去年11月自發上街,以螢光黃背心為身分標誌,稱為「黃背心」運動,在政府讓步取消調漲後,訴求改為賦稅公平、要政府釋出更多公民權等,至今每週末仍有零星活動。

部分國會議員及人權團體認為這項規定不夠精確,因為蒙面者可能沒製造混亂也會被逮捕,針對「公共秩序混亂」的意義解讀及期間長短定義可能因人而異,何謂「刻意」、「合理動機」等文字也不精確。

這項法案頒布後,國際特赦組織等約50個團體公開呼籲廢止,理由是原有法規已足夠逮捕犯罪者,新法規卻可能讓只是因為天氣冷或為了避免吸入催淚瓦斯(催淚煙)而用圍巾蒙住口鼻的人被捕。

國際特赦組織法國分部的言論自由暨捍衛人權計畫負責人克拉梅耶(Nicolas Krameyer)接受《法國新聞電台》訪問時曾說,認定蒙面者等於暴力份子,是在法治國家不能接受的想法。

禁蒙面法規才實施數月,成效有待觀察,但在執行上顯然有些疑慮待解決。

今年9月,在抗議政府面對氣候變遷無作為的遊行中,法國警方逮捕了兩人。這兩人的律師說,當事人只是和平遊行,除了蒙面以外什麼都沒做,兩人都沒前科、都有工作。

《費加洛報》引述律師的說法表示,警察只問了兩名當事人有何訴求、是否參加過「黃背心」運動、是否自認為「黃背心」等3個問題,彷彿支持「黃背心」就是犯罪。這兩人很快就被釋放,沒有後續追究。

這項法律禁止任何人配戴面罩參加遊行,但至今法國相關的示威活動依然持續不斷,也有批評人士指出,禁蒙面法增加政府控制人民的權力,但對於阻止暴力示威浪潮毫無幫助。

長年研究法國社會的澳洲雪梨大學副教授艾普斯坦(Charlotte Epstein)表示,許多黃背心示威者本來就會因為參加未經許可的集會被逮捕,因此無法斷定他們是否觸犯禁蒙面法而被捕。

艾普斯坦接受《BBC中文網》訪問還說,許多法國人都為這項法律感到擔憂,因為它無助停止示威浪潮。

不只法國,德國和美國也曾用過「禁蒙面法」

西德早於1985年就制定禁蒙面法,禁止任何人在戶外集會或示威故意阻撓警方辨認參加者的身份,但當地政府的數據顯示,暴力示威浪潮並沒有因此減緩。

研究德國歷史的香港浸會大學助理教授鐘子褀觀察到,即使制定禁蒙面法,1985至2001年德國的暴力示威數據並沒有「明顯或顯著」改變,暴力示威者依然持續使用暴力。

此外,美國也有許多州政府制定禁蒙面法。1978年加州一名伊朗裔學生控告地方政府,要求參加針對伊朗末代國王巴勒維(Mohammad Reza Pahlavi)示威的學生能被准許戴口罩,藉此隱藏身份,理由是伊朗政府可能迫害示威民眾的家人。示威者最終獲得勝訴。

2011年紐約爆發佔領華爾街示威運動,《華爾街日報》報導,當時警方引用有100多年歷史的「禁蒙面法」,逮捕至少5人。

以紐約州為例,類似法規可回溯至1845年。當年,小麥價格下跌導致佃農負債加重,心生不滿的他們戴上面罩、裝扮成印地安人發起抗爭,企圖隱匿身分攻擊執法人員,促使紐約州制定禁蒙面法,以利維護公共安全。

這項法律1965年修訂,禁止蒙面聚眾,但化妝派對或萬聖節等特別節日活動不在此限。

1999年,紐約市援引此法駁回3K黨(Ku Klux Klan)外圍組織在曼哈頓舉辦蒙面示威的申請。

2011年,一群不滿經濟不公平的民眾透過網路號召,在曼哈頓金融區發起「佔領華爾街」(Occupy Wall Street)運動,不少人戴上象徵反權威的蓋佛克斯(Guy Fawkes)面具。紐約警方當時援引禁蒙面法逮捕多人,理由是其他城市曾有民眾蒙面擾亂和平示威的先例。

約翰傑刑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教授歐唐納爾(Eugene O'Donnell)當時向《華爾街日報》表示,以違反禁蒙面法為由逮捕並不常見,但示威時如果有人蒙面,警方肯定會覺得相關人士不懷好意。

紐約公民自由聯盟(NYCLU)執行長李柏曼(Donna Lieberman)指出,公民自由主義者主張,示威者佩戴面具是言論自由權一部分,「很遺憾,法院不站在我們這邊」。

對於香港政府逾半世紀來首度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紐約時報》分析,這意味港府與警隊選擇所剩無幾,為恢復街頭秩序,勢必要祭出限制公民自由的非常手段。

報導指出,蒙面禁令雖可能促使部分和平理性示威者待在家中,卻也可能激怒其他抗爭者,導致警民對峙進一步升溫。由於香港民主抗爭已持續近4個月,觀光與民間消費大受影響,暴力衝突如加劇,香港經濟恐會承受更大衝擊。

《自由時報》報導,泰國2015年《公共集會法》也禁止公開示威者以裝扮遮掩身分。加拿大2013年《禁蒙面法》規定,暴動及非法集會期間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可求刑10年。澳洲卻無這類禁令,但在人口第二多的墨爾本市,警察可指示戴口罩的示威者離開抗議區域。

至於烏克蘭,親俄的亞努科維奇總統在遭革命推翻前,為因應反政府運動,亦頒布示威者不許戴口罩、頭盔或穿迷彩服等相關集會禁令,此法一上路即引發國際砲轟,僅實施12天即宣告廢除。

香港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中方全力支持

而香港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梁國雄4日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要求禁止港府的「禁止蒙面規例」在5日零時生效;香港高等法院4日晚開庭決定,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香港電台》報導,香港高等法院4日晚間9時開庭處理。禁令申請方指出,有關「規例」不符合比例地干擾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及表達意見的自由,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此外,「規例」賦予警員可除去市民面罩的權力存在爭議,恐影響市民受《基本法》2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規例」明顯違憲。

申請方指出,「規例」剝奪部分社會人士在不展示面貌下表達意見的自由,例如參與合法集會、但不想被認出的同性戀者或跨性別人士,以及戴上口罩以免被人傳染流感的人士等。

禁令申請方強調,訂立「規例」只會讓目前情況惡化,且「規例」並無緊急性,沒必要5日零時起生效;況且目前已有暴動、非法集會及襲警等罪名,而這些罪行的罰則均高於此次「規例」所訂立的罰則。

港府代表方則反駁說,目前各區均出現社會暴力升級,並影響市民生活,申請方的「無緊急性」論點站不住腳,實質上是希望政府不要訂立「規例」。

港府代表方表示,沒有人能保證,「規例」訂立後能停止暴力,但政府認為,目前合法和平集會已被暴力及蒙面的示威者挾持,並演變成暴動,相信和平示威者也會覺得自己的言論自由被威嚇。

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中國國務院港澳辦與香港中聯辦昨晚都發布聲明,重申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已演變為「港版顏色革命」,堅決支持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訂立此法。

《新華社》報導,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楊光4日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發表談話,表示制訂這一法律很有必要,有助於打擊和遏制暴力犯罪,恢復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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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歐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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