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屏東縣議員黃建溢去年因後援會陳姓會長涉賄,遭屏東地檢署認定縱容買票,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屏東地判其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20日撤銷原判,改判當選無效,全案定讞。
黃建溢2014年首次當選屏東縣議員,2018年勝選連任,但當時被屏東地檢署查獲張姓樁腳及陳姓會長涉嫌買票,檢方依選罷法將張男、陳男提起公訴,屏東地院刑事庭判決2人有罪,2人當庭認罪並獲得緩刑機會。檢方另對黃建溢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不過當時認定無證據,判黃建溢勝訴無罪。
檢方查出,陳男曾在競選期間擔任黃建溢新埤鄉後援會長,並交付5萬元賄款給張男,以每票500元向不特定選民行賄,黃建溢疑似知情。但當時黃建溢辯稱,陳男非競選團隊成員,買票行為與他無關,也不知情。
一審法官認為,無證據認定黃建溢與陳男的關係,才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判黃建溢無罪。二審法官則查出,陳男與黃建溢及其父親相識10餘年,黃建溢及其父多次參選,陳男均積極協助輔選及拉票,情誼甚密。且行賄一旦被查獲,授意及行賄人均會遭法辦,3人若非事先共謀,不可能會冒這麼高的風險。最後依選罷法第120條,宣告黃建溢當選無效確定,不得上訴。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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