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台中富王鴨肉店的小老闆,因辱罵女外送員不雅字眼引起公憤,老闆事後也開記者會道歉。結果事隔一個月後,老闆決定硬起來對30位網友提告,且透露未來店家會再開張,另外對於網傳「做筆錄時撂黑道堵人」說法,也有進一步的說明。
老闆的律師李明諭透露,老闆事發後到派出所做筆錄,當時僅有他的母親同行,根本沒有其他人,就連當時的值班員警也沒有看到外面有人,不過網路社團仍不斷帶風向,指稱老闆有找兄弟去堵女外送員,老闆則強調從頭到尾都沒有堵人的情況,母親當時也只是陪同作筆錄,痛批「做錯事情他願意道歉,但被抹黑成黑道,無法接受!」
▲老闆開記者會道歉後,近期將對30名網友提告誹謗。(圖/東森新聞)
至於網路上的不雅字眼,李明諭則表示,現在老闆家人仍不追究此事。另外,因為女外送員堅持不撤告,老闆目前在等待傳喚,且至今仍然沒有任何管道可以聯絡到女外送員。李明諭也進一步透露,富王鴨肉店一定會再開張,預計在農曆年後復出營業,因為過年完象徵著百業待興,也代表富王鴨肉重新出發。
▲老闆律師透露鴨肉店會重新開始營業。(圖/東森新聞)
日前,有位女網友才在臉書社團「爆廢1公社」透露,碰巧經過富王鴨肉的店門口,卻看見鐵捲門緊閉,貼著一張字條寫著「頂讓」兩字,這讓她見狀後,驚訝地喊道,「確定不做了耶!剛剛經過看到的第一手資訊。」該篇文章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留言表示,「自己搞倒的」、「改名繼續賣」、「會改名繼續開的啦」、「換個名字又是一條好漢」,如今老闆律師透露年後就會再開張,再度掀起討論。
▲女網友碰巧經過富王鴨肉的店門口,卻看見鐵捲門緊閉。(圖/臉書社團「爆廢1公社」)
文源 :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248483
公然侮辱
(資料來源: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03)
(一)定義
公然 , 是指侮辱發生時,會讓處於同一空間的「不特定人」(跟侮辱者行為沒什麼直接相關的人,例如:1個路人、一群無辜的同事、咖啡廳裡的其他客人)或讓「多數人」可能可以知道、看到、聽到侮辱的狀態,即便沒有認真聽,也不管有沒有真的聽到都算;反之,如果是一對一在私人空間互罵就不算公然。
侮辱 , 指無具體事實,但目的是會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嘲笑、舉動,不限於國罵三字經,包含負面形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可能算;行為上呼巴掌、吐口水或對著人彈菸蒂這種不屑、攻擊行為也都可能成立。
(二)公然侮辱刑法規範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其實很簡單,根據上述定義,只要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就可成立。
一般公然侮辱: 除了符合在可能有其他第三人往來的公共場所(公然)進行侮辱言行的條件外,法官也會根據這些要件評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 故意:加害的行為人在明知道這些言行是負面、有攻擊性的,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等,卻還是脫口而出或發生侮辱行為。
- 被害者是人:法條上寫到「公然侮辱人者」會受到處分,所以受害者對象必須是人,但人的定義其實也很廣,包含活生生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規成立的「法人」,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作社、農漁會等機構都算。
加重公然侮辱: 構成要件與普通公然侮辱是一樣的,但加重版的公然侮辱罪在刑法上是指「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當加害者以「暴力舉動」侮辱他人,例如:甩巴掌(但沒造成傷害)、潑穢物、在他人身上惡意塗鴉等,用強暴方法侮辱人,就是罪加一等。
(三)公然侮辱、誹謗的差別?
妨害名譽罪包含誹謗與公然侮辱!但它們的差別在哪呢?
根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誹謗與公然侮辱最大的不同在於:
- 「公然侮辱」偏向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 「誹謗」則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例如前一陣子的新聞,誹謗者罵人夫「就是因為你不行,老婆才會外遇」,或指他人通姦、外遇、收回扣、侵佔公款、當妓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