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陳之漢不滿藝人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8日;民事部分,吳向求償200萬元,最高法院判陳賠償80萬元確定,公開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判違憲,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上回開庭時,陳、吳雙雙缺席,法官定今日再開,但對於如何「回復名譽」,雙方無共識。


陳之漢2019年8月5日不滿吳宗憲在直播中評論網紅,同年月8日在自己的直播頻道上,以「館長 吳宗憲:網紅文化/演藝界都須養成素養?有網路就能當網紅?拿起機器就要直播?」為標題直播,怒罵吳宗憲「您前輩,幹XXXX勒」、「本土天王,幹XX」、「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等語,被一狀告上法院。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之漢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吳宗憲認為陳刑事判決後仍在直播中持續嘲諷,未見悔意,且仍稱是他先罵人,但他僅是對網紅的意見表達,並無損人之意,反倒是陳之漢絲毫未意識到自己的影響力,侵害他的名譽,提告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


法院審酌陳之漢有爭議的話,包括「你開一個他媽的直播吃火龍果啊,你吃洨(閩南語,泛指精液)也沒有人要看你知道嗎,你跟人家講前輩。」、「本土天王,幹你娘,你哪裡人?」、「你說我們是個屁,不好意思捏,那你是什麼?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我有說錯話嗎?」等,認定故意侵害吳宗憲的名譽權,一、二審判賠80萬為宜,另應在YouTube頻道、臉書粉絲專頁連3天刊登道歉啟事。


「館長」陳之漢不滿藝人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雖無違誤,但強制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判違憲,陳之漢應賠償80萬元確定,公開道歉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行準備程序,對於要如何「回復名譽」,是用「講」的還是「刊登」,陳之漢都不能接受。


陳之漢的委任律師表示,案子已經過了3年,記者都有報導案件進度,「刊登」任何文字都涉及表意自由,主張沒有必要再刊登。法官詢問在判賠80萬元確定後,仍持續有報導嗎?律師答稱上月21日因雙方都未接收到開庭訊息而未到,媒體也有報導。


法官希望雙方「找台階下」,並詢問是否願意送調解?兩名律師都表示要請示當事人意見,高院定27日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