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飛兒樂團前主唱Faye(本名詹雯婷)告恩師兼團長陳建寧偽造文書不起訴,Faye反被檢方依誣告罪起訴,一審認為,她有可能保證書之簽署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檢方不能證明她有誣告之確定故意,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8日傳訊詹女出庭。
F.I.R.樂團本由主唱「Faye」詹雯婷、吉他手「REAL 阿沁」黃漢青、鍵盤手「IAN」陳建寧組成,2004年靠電視劇「鬥魚」片尾曲「Lydia」走紅華語歌壇。
Faye單飛後,找來新主唱「Lydia」韓睿再出發,不過,Faye退團後指控,陳建寧在華研國際的履約保證書等文件上偽簽其姓名,控告陳建寧、華研董事長呂燕清、總經理何燕玲偽造文書罪,陳建寧也反控Faye誣告罪。
台北地檢署2021年一度將雙方處分不起訴,經台灣高檢署再議發回,後手查辦的檢察官認為,依筆跡鑑定,履約保證書確由Faye所親簽,Faye卻對陳建寧提告偽造文書,涉犯刑法誣告罪,將Faye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保證書是詹女所簽署,並非陳建寧、何燕玲、呂燕清所偽造,此經檢方囑託刑事局將本案保證書上之筆跡作為「爭議字跡」,將她確認為其親自簽署之16份文件及開庭簽名字跡作為「比對字跡」加以鑑定,其後作成本案保證書上「詹雯婷」之簽名係被告所簽署之鑑定結果。
一審指出,詹女在2013年5月1日核閱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㈠、通知書及保證書書面,前2份文件涉及她權益重大、長達數10頁滿是法律詞彙,她非無可能在詳閱確認完後,即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及本案保證書之簽署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
一審認為,詹雯婷與謝宥慧、何燕玲、陳建寧之對話紀錄,均無提及詹雯婷與華研公司間具有合約關係,已然加深詹雯婷認為保證書非其所簽署之錯誤認知;依本件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證明她有誣告之確定故意,故不能形成有罪之確信,即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