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王姓男子於網路認識1名年僅9歲的女童,聊天時要求「妳洗澡的時候可不可以拍影片給我」,拿到影片後,他又透過好友名單認識女童的另名女同學,還把女童的影片傳給她看,高雄法院審理後,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王男有期徒刑2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2023年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在網路上結識年僅9歲女童,聊天過程中,王男提出要求「妳洗澡的時候可不可以拍影片給我」,女童拍下影片,並傳給王男。

後來王男透過女童好友名單,認識另名女同學,雙方聊天時,他竟將女童的私密洗澡影片傳給女同學,女童從同學口中得知此事,趕緊告訴家長,並報警提告。

高雄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女童雙親也希望案件能趕快結束,不要再傳女童出庭,雙方也已達成和解,法官認為,王男為滿足自身性慾,竟利用女童身為兒童、判斷能力不足的身心狀態,在網路上要求自拍性影像並傳送給他,已嚴重影響女童身心健全發展,事後雖然雙方已達成和解,但對於身心影響仍難以抹滅,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無情堪憫恕,因此不同意減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罪,判徒刑2年2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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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