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姓男子誘騙17歲少女自拍裸照及野外露出自拍傳給他,被逮後又未依約賠償,被高雄地院判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萬姓男子誘騙17歲女友小伶(化名),自拍裸露胸部和下體的照片傳給他,還要求她到室外、校車上、逛街時自拍,指定要「色色的影片和照片」、「老公要看妳很色很騷的樣子」,結果被小伶的家人發現,報警逮捕萬男。高雄地院審理時,他毀約未賠償,法官拒給緩刑,依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2年

判決指出,2023年6月,萬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7歲少女小伶,交往一個禮拜後成為男女朋友,萬男家住高雄,小伶住屏東,萬男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告訴小伶他寂寞難耐,要求小伶自拍裸照來慰藉他;兩人決定玩起「主人與母狗」遊戲,萬男下指令,小伶配合拍照,小伶完成指令後,也可以提出相對指令,她也要求萬男自拍下體照片傳給她看。

從該年6月底到7月中旬,萬男先後共要求小伶自拍裸露照片影片42次,從最初的裸露胸部、下體照片,食髓知味後,他要求小伶在校車、校園內,逛街時,都要「野外露出」拍照給他欣賞,小伶達到萬男要求後,萬男稱讚小伶是「好色的母狗」、要求「多來一些啊!」。兩人玩自拍裸照互傳遊戲半個月後,家人查覺有異,報警逮捕誘騙小伶自拍的萬男。

萬男在檢警調查及高雄地院審理時都坦承犯行,並同意賠償20萬元給小伶,但事後卻毀約未付賠償金。

法官判決指出,萬男為滿足私慾誘騙未成年的小伶自拍裸照傳送給他,危害小伶身心健全發展甚鉅,對社會亦有負面影響,事後又毀約未賠償,足見沒有反省之意,不宜宣告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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