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港獨”及“台獨”者,該當何罪?
今年10月歐洲國家西班牙的最高法院,對於西班牙北部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所謂加泰隆尼亞9名獨派領袖,判處 9至13年徒刑。依照這個標準若是兩岸政府,各自立法對於領導“港獨”及“台獨” 者,應該判刑多少年?
“一中原則”,是兩岸政府基於「憲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兩岸政府的存在基礎。而“反獨”,也應是兩岸政府基於「憲法」,應該有的基本作為。基於“一中憲法”,領導“港獨”及“台獨”者,就是叛國,這應是人人對於「憲法」應有的基本邏輯。
眾所皆知,國家分裂造成的損害是無法估量的。因此,保全領土完整是所有國家領導者,存在的重要價值。而世界各國,對於“分裂國家”的處置方法「輕則是對所謂獨派領袖判刑,重則是發動戰爭平叛。」
所以西班牙的最高法院,顯然也是基於“一個西班牙的國家原則”,對於西班牙北部加泰隆尼亞自治區9名領導獨立者,宣判9至13年徒刑。
而150多年前,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總統林肯,為“一個美國的國家原則”,1861年發動美國南北戰爭,以美國北方23個州(2234萬人口),打敗脫離聯邦,主張獨立成為「美利堅聯盟國」的美國南方7個州(910萬人口),使美國恢復統一。
美國四年的內戰,不包含平民的傷亡人數,就導致60多萬士兵死亡,近50萬人傷殘,當時,美國人口也不過3,200萬,死亡人數佔全國人口的2%。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軍死亡約405,000人,傷殘累計約508,000人。美國為統一的死傷人數,比其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還多,顯見“統一”對於一個國家的重要性有多大!
振興中華,是全體中國人的希望,借鏡西班牙法院的判決,及美國的歷史教訓,領導“港獨”及“台獨”者,應當以“叛國罪”判刑入獄,才能避免為統一而戰的死傷,也才是「一中憲法」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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