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如火如荼,對乙醯氨基酚、布洛芬等退燒藥一片難求。

網上卻有人大張旗鼓地扔過期的對乙醯氨基酚、布洛芬,這種暴殄天物的行為著實讓人肉疼。

過期藥真的不能用嗎?

答案簡單,也很明確:

銷售或者轉讓,都絕對不行!

因為,這事涉法律責任,絲毫馬虎不得。

但是,如果是自家的過期藥,自己對自己的健康負責,絕大多數都完全可以用;

而且,藥效幾乎不會降低

對於藥效來說,藥品的「有效期」就是糊弄鬼的

當然,對於過期的生物製藥,就是以國藥准字號「S」打頭的藥物,即使是自用,也絕對不行

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說說這其中的道理。

對於過期藥,我們擔心什麼?

對於過期藥的擔心大致可以歸於以下兩個方面:

安全性的擔憂,不外乎擔心其中的成分發生降解變質,或者藥物本身發生理化變化,增加健康危害的風險;

有效性的擔憂,主要擔心藥效不夠,延誤治療,造成疾病的加重。

那麼,過期藥真的會變質,藥效真的會降低嗎?

藥物的有效期很大程度上類似於包裝食物的「保質期」

關於過了「保質期」的包裝食品是不是可以吃的問題,國內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國內規定,過了「保質期」的包裝食品不能銷售;而國外則規定,可以銷售。

因為,「保質期」並不是食物變質的截止日期,而是給出的在這個日期前吃可以保證製造商承諾的品質。

藥物的「有效期」也相似,過期並不一定等於變質,過期並不一定等於失效。

相反,大量研究證據證明,所謂有效期並不等於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截止日期,過期藥超過有效期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可以保持相當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過期藥安全性問題

理論上講,過期藥就「應該」存在一定安全性隱患。

但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全球範圍內還沒有任何公開發表的證據證明,確實發生過使用過期藥造成健康危害的病例,一例都沒有。

過期藥的有效性問題

要正確認識藥品「有效期」,首先要知道它是怎麼來的。

基本事實是,藥品標籤上標註出的「有效期」並不是製造商將藥品置於真實世界的環境下經過多年的真實實驗的出來的;

而是將藥品置於惡劣環境下的加速實驗獲得數據進行「合理」外推的結果。

藥品製造商並不會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實際測試。

製造商不進行測試,不意味著沒有人進行。

世界上一直有一些人在質疑目前施行的藥品效期政策的合理性。

這些人對從各種途徑獲得過期藥進行了很多測試,結果發現,絕大多數藥品實際的有效期遠遠長於藥品標籤上標註的日期。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公開發表的一項研究對從一家零售藥房庫底子翻出來的一批保存在原始包裝幾十年的藥品有效成分的穩定性進行了測試。

這批藥共8個品種,15種不同活性成分,保存時間超過有效期28~40年不等

結果讓人大吃一驚:

經過測試,14種藥物成分中的12種(86%)的有效成分含量超過標識量的90%。

法律規定,藥品實測的有效成分含量准許介於標註成分的90~110%之間。

這也就意味著,14種過期28到40年的藥物中有12種從有效期上講,仍然是合格的。

有趣的是,其中的3種有效成分甚至超過標識的標準含量的110%。

僅有阿司匹林和苯丙胺(曾經作為減肥藥)含量低於90%,但也都高於80%。

可見,即使超出有效期28~40年的藥物,仍然是有效的。

我不輕易告訴你的是,國家戰略儲備藥物的有效期可以「無限期」延長

我們知道,為了應對各種危急情況,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有大量的戰略儲備藥品。

這些戰略儲備藥品數量驚人,卻幾乎從來沒有機會被用到,只能白白的擱置到被報廢銷毀。

這些國家戰略儲備藥的有效期也像商品藥物一樣,只有2年左右嗎?

如果是,這是何等巨大的浪費啊。

於是,在美國,空軍為了節省更換儲備藥品的費用,於1986年向FDA諮詢某些藥物的過期日期是否可以延長的問題。

作為回應,FDA與美國國防部聯合制定了一個「保質期延期計劃(Shelf Life Extension Program,SLEP)」,准許根據定期實際檢測的情況來分批次延長藥品的有效期,簡稱FDA-DOD SLEP計劃。

在項目實施20年後的2006年發表的數據表明,對122種3005個不同批次藥物進行測試結果顯示,88%的藥品在超過標註的有效期後平均66個月內有效成分保持了穩定,有效期得以繼續延長。

三分之二過期藥的每一次測試都是穩定的,平均期限延長都在四年以上,最長的有效期延長到20年。

僅有少部分藥品中個別批次有效期延長失敗,被報廢銷毀。

看到這裡,你還會對自己服用自家過期的藥物感到擔心嗎?

當然,我還是要再次提示,所有藥品經銷商都不要抱任何僥倖心理,試圖出售任何過期藥。

不管是誰,也不要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轉讓過期藥。

因為,一旦有人使用與你有關涉的過期藥,你都難逃法律的罪責。

還有,以上的說法都是基於沒有拆包裝的過期藥。如果拆了包裝,藥物直接長時間暴露在自然環境下,則又當別論。